我们都知道任何东西随着时间的流逝都会老化,消防设施也不例外。尽管专业的消防维修保养能够延缓各类消防设施组件的使用寿命,确保火灾发生时,起到正常监管和灭火的作用,但无论如何,每种消防设施及其组件仍然有着各自的报废年限、报废标准。
因此不论是甲方还是消防工程维护保养机构,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咱们的消防系统到底能用多久,什么时候需要更换,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?
虽然国家标准中暂时没有相关的规定,不过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DB11/T1620—2019,对一些消防设备/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和报废标准已经有了很清楚的规定。这里介绍的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报废年限和报废标准。
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
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DB11/T1620—2019
5.3.3.1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,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。
5.3.3.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、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,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%时应报废;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。
5.3.3.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5.3.3.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5.3.3.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“砂眼”的管段应报废。
5.3.3.6 阀门、止回阀、电动阀、电磁阀、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。
5.3.3.7 减压阀本体、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/3应报废,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。
5.3.3.8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、过滤器、压力表及附件,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:
a)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;
b)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±5%;
c)表盘破碎、表盘刻度不清晰、抗震表漏液;
d)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/3,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/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。
5.3.3.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5.3.3.10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/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。